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其中提到,各金融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推进纠纷调解工作,将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内容。探索将调解方式以适当形式纳入产品及服务合同,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预先知悉调解渠道。建立完善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在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等内部监督工作中,体现对参与纠纷调解的支持导向,提升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以及人员参与积极性。要认真研究吸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建议,建立溯源整改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要定期总结参与调解的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高调解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