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3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倩萱)利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创业”被索赔,“抢”来的证据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三名前员工被判赔偿“老东家”15万元。
湖南川普光电线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普公司)是专注于高端光电线缆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名被告人王某、陈某、张某曾分别担任川普公司的销售与技术指导、销售以及电商平台运营职务。
王某利用职务权限,通过公司加密系统持续获取客户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核心信息。张某在离职前将电商平台运营中积累的82位客户采购数据整理成表,通过微信传送给王某。而已离职的陈某则作为新成立的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仍在川普公司的王某(实为普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合,利用窃取的客户资源定向对接川普公司6家长期合作客户,短时间内达成17万元交易。
川普公司发现客户流失等异常现象,并注意到王某行为反常,遂于一天强行拿走其手机,并从中发现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证据。2024年,川普公司作为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陈某、张某以及普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王某、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张某、王某、陈某具有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义务。本案证据来源虽具有一定的瑕疵性,但不影响证据的采信,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定与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四被告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判令被告张某、王某、陈某、普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方群英强调,企业需建立保密协议、技术加密、访问留痕等合规体系。对于隐蔽性强的商业秘密侵权,司法机关在证据采信时将综合考量权利保护与取证手段的适当性,以维护健康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