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三起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朱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四爪陆龟(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腿陆龟(外来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赫曼陆龟(外来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朱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张某某出于个人喜好,收受朋友赠送1只猕猴非法人工繁育。经司法鉴定,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属于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没收非法人工繁育的1只猕猴,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邵某某出于个人爱好,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了2棵金毛狗蕨和2棵观音坐莲蕨。经司法部门鉴定,金毛狗蕨和观音坐莲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邵某某作出没收购买4棵植物的行政处罚。
国家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相关部门建议市民网购植物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商家,仔细查看商家资质和植物的相关信息,了解购买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切勿因贪图便宜或新奇购买来源不明的植物,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