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4月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朋友声称找一个很有“钱景”项目,需要向你借钱,并承诺高额的利息,但你苦于手里没钱,于是向银行借款转贷,那么你要小心了,此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不仅面临本息无归的风险,还可能因无法偿还银行高额贷款利息而身陷囹圄。
2023年7月26日,高某等人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名义与男子陈某某“合作”,陈某某仅需入股150万元,3个月后既能收回全部本金,还能获得100万元的“利润”,其间不需要陈某某参与任何的经营管理,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面对如此“快速来钱”又没有亏损风险的好事,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陈某某先后向高某等人“投资”共计130万元。
但“合作”期限届满后,高某等人未能如约支付本金及“利润”,在陈某某等人的多次催讨下,高某等人于2024年1月9日向陈某某转账20万元,剩余款项仍未能支付,最终陈某某将高某等人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详细阅卷与审查,发现该案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出资方可谓是毫无投资风险,既不用参与经营管理,又不用承担亏损,短期还能拿回本金和高额利润,完全不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合作的基本特征,而这种出资后不参加经营管理,到期收取本金和固定利润的行为,反倒是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协议实质为借款合同。
在诉讼中,陈某某自称约有50万元投资款系银行贷款。为查明投资款来源,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发现陈某某130万元投资款中属于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竟高达100万元,而属于其自有资金的仅有3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某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后转给高某等人的行为系无效借贷行为,不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护。
鉴于高某等人并不清楚陈某某“投资款”中有10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其对借款合同无效并没有过错,故除了陈某某自有资金30万元的借款外,高某等人仅需返还100万元转贷款的剩余本金,及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释法
儋州法院介绍,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若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以及低利率的资金占用费,而出借人不仅需要自行承担高利率的银行贷款利息,可能还需支付额外的手续费、服务费等,若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高利转贷,非法获利超过五十万元的,还会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资金,方能保护出借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方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儋州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会视情况主动审查资金来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查明出借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则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只能按法律规定主张低利率的资金占用费,而无法按约定主张利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切不可被贪念蒙蔽双眼,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