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走失的“疯牛”闯入工厂院内,连续顶撞工人致其死亡,事后,牛主人却矢口否认牛是自己的,拒绝赔偿,法院怎么判?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4年5月14日,李某在某机械公司院内工作时,突遭一头奔跑闯入院内的黄牛连续顶撞,导致李某受伤并翻倒在地。公司人员迅速拨打120并报警,将李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损伤的外部因素为被牛撞伤。当日,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李某家属多次与牛主人邹某甲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邹某甲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总计676002.05元。诉讼过程中,因邹某甲主张案涉黄牛的饲养人是其弟弟邹某乙,故追加邹某乙为共同被告。
据了解,案发当日,邹某乙将两头黄牛放置在某牛羊交易市场代售,其中一头走失。邹某乙告知哥哥邹某甲后,邹某甲随即外出寻牛。
当邹某甲来到机械公司找牛时,公司人员将与他的对话录制为视频。视频中双方对话如下:
公司人员:“你确定这牛肯定是你们的,是吗?”
邹某甲:“对,耳标在这呢。”
公司人员:“确定以及肯定吗?谁是牛的主人?”
邹某甲:“我是。”
随后,公司人员继续录制下一段对话视频,内容为:
公司人员:“你那牛现在失控了,撞了我们工人,现在人生死未卜,我已经报警了,120已经将人拉走了,是否能保证生命安全还不知道。”
邹某甲:“嗯。”
之后,邹某甲未将牛带走。最终,该牛由公司人员联系防疫部门处理后被屠宰并拉走。
庭审现场
庭审中,邹某甲、邹某乙辩称,邹某乙丢失的牛与给李某造成损害的牛并非同一头牛;邹某乙丢失的牛已找到,邹某甲当时在机械公司承认牛是自己的,是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李某死因仅为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是否为牛顶撞致死、是哪头牛顶撞致死均事实不清;即便李某是被牛顶撞致死,也无法证明就是案发厂内的牛。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邹某甲、邹某乙将两头牛运到某牛羊交易市场出卖,其中一头牛走失,邹某甲到事故发生地机械公司找牛。从机械公司录制的视频可以看出,邹某甲看到牛后,明确向机械公司人员表示该牛即为其丢失的牛,并明确指出该牛的耳标可证明,但邹某甲在得知牛撞伤人后便不再承认该牛是其丢失的。根据邹某甲的当庭陈述,是因为当时贪图小便宜才指认该牛是其丢失的牛。
关于撞伤李某的牛是否为邹某甲丢失的牛,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邹某甲、邹某乙在牛丢失后报警,并于6点左右在村领导的帮助下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了丢失信息,据邹某甲、邹某乙陈述,牛于凌晨3-4点走失,牛将李某撞伤时间为9点左右,丢失牛的地点距事发地点约两公里。从相隔时间及两地距离上看,该牛从交易市场跑出后,进入事发地点机械公司将人撞伤,符合常理。结合当日当地派出所及村组织仅接到本案一起丢牛报案及求助的事实,同时考虑邹某甲在机械公司见到牛后第一时间明确指认为其丢失的牛,故撞伤李某的牛与邹某甲丢失的牛是同一头牛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从医院的病历及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李某系被牛撞击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可以认定李某的死亡与被牛撞伤存在因果关系,该牛的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邹某甲辩称该牛的所有人为邹某乙,其当日是帮助邹某乙寻找丢失的牛,但机械公司人员录制的视频清晰地体现,邹某甲向公司人员明确表示其是涉案牛的所有人,现邹某甲主张邹某乙是牛的所有人,但其未提供任何该牛的饲养人或所有权归属的证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邹某甲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费用合计为651002.05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邹某甲立即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1002.0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饲养动物是其享有的自由,但动物缺乏辨识能力,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有严格管理之责。因管理失当造成损害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后果;除动物饲养人外,其他人亦应谨慎对待动物,避免挑逗或伤害,主动保持距离,确保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编辑:马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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