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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广西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6 13:37:28    




“广西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历来是我市森林火灾高发频发期,为扎实做好2025年“广西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森林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7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山林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二禁止焚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造林炼山、烧荒、烧秸秆(杂草)、烧甘蔗叶、烧灰积肥及其它林事农事用火行为;

(四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蜂窝、烧山狩猎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报备。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六、强化禁火区域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违法处理

(一)凡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八、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在重要部位设置防火检查站(点),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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