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陈某于2013年初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公鸡2013》,于2013年2月进行原创作品备案,于2014年5月首次发表。被告西安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主营业务为餐饮类服务。
2019年6月28日,被告申请注册某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国际分类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和玻璃器皿等。经比对,被告的图形商标中的图形与原告的作品《公鸡2013》无论是整体构图还是细节刻画均构成一致,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原告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及公开发表的时间,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被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无论是整体构图还是细节刻画与原告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他人对在先作品享有的权利,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中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的理念。
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图形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比对时,应从保护他人作品本身出发,判断商标图形是否复制了在先作品整体或复制了在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主要特征)的部分,而不应当考虑商标法上的混淆可能性。
争议商标图形显然是复制了原告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商标中的图形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来源:雁塔法院
作者:孟元元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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