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让法院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认罪他就有罪,那还要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在这里开庭干什么?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罪,则使他不认罪,律师辩护他无罪,法院也能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则即使他认罪,律师辩护他有罪,法院也应该判决他无罪。
(办理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
2、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对侦查机关紧一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就会认真一点,法院判决就会公平公正一点,中国法治就会进步一点。
(办理叶某生产销售“死猪肉”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
3、即使办案机关内心确信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论证其构成犯罪,而不能通过律师“放水”来直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如果旦本案的有罪判决是建立在律师“放水”的基础上,而不是法院有理有据有效判决的基础上,一旦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投诉主审法官徇私枉法,想想后果是什么?
(办理袁某等巨额敲诈勒索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多)
4、律师对检察院的苛求,本身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任的表现。有了律师这种吹毛求疵对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规范的苛求,才有侦查机关对每个证据来源合法性、合理性的追求,这才能把冤假错案消灭在萌芽状态。有了我们这次苛求,以后侦查机关看到重量必然称重,看到数量必然清点,看到价格必然物价鉴定,我们客观上在帮助他们提高办案质量,负责任的律师才是办案机关的“诤友”。
(办理谢某组织卖淫案时说,最后判决一年多)
5、我们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不在案发现场,事实是什么只有被告人与现场目击证人知道,只有现场视频资料知道。本案只有被告人自认为有罪,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你能证明他有罪,也没有现场视频资料能证明他有罪,这样的案件如何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请判决我的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罪。
(办理毛某杀人案时说,最后判决十五年)
6、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公诉人的职责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有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院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总是限制辩护人质疑,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要知道冤假错案处罚的责任主体是你们法官、检察官,我们据理力争客观上是在帮你们。
(办理王某制造贩卖半吨毒品时说,后来死刑改判死缓)
7、律师、法官、检察官眼中应该只有证据没有其他因素,一个因为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的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然比强行判决有罪的案件要好。法律效果都没有,程序正义都不能彰显,实体正义必然建立在空中楼阁上。
(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时说,后来“实报实销”七个月)
8、有完整视频监控的案件,事实已经不存在疑问,存在疑问的是如何对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检察官与律师都结合言词证据给法官讲了一个故事,究竟哪个故事更与视频资料的记录更吻合,究竟哪个故事最符合常理符合人性,这才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办理欧某等聚众斗殴案时说,后来检察院主动撤诉)
9、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实施了犯罪,被告人认为他担心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而逃避,因此被告人逃避检察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不能排除被告人是逃避行政处罚的合理怀疑。
(办理洪某等运输巨额毒品案时说,后来改判无罪)
10、我们都不是神仙,不知道过去和未来,不知道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因此我们都不能先入为主先验式推定被告人有罪。律师没有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检察官有义务但需要拿出证据,任何在生效判决之前“剧透”本案有罪,都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僭越。
(办理邱某等贪污案时说,后来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