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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08:49:29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是电工。

3.职责

安技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和日常培训,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4.定义

4.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5.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5.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5.2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管理内容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3.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3.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6.3.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6.3.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3.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6.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

6.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6.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6.9外来人员到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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